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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不规范情感?

2023-9-21 15:36|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263| 评论: 0

法律一般不对情感、想象、未实现的意图等进行规范,特别是强制的手段来限定情感,这是现代社会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之所以被确立为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情感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具备法律所追求的统一性。

人天生具有情感需求,这源于人的自我本能需求和社会交往需求。“情感的本质是一种主观感受,代表着我们对观察或经历的情境的反应,能为我们的行动提供动力和指引”,是当下的我们与周围环境发生关联的方式。不同种类的情感都伴随着特定生理变化,也受到主体所处的语言和文化因素的制约。对于爱与恨的表达,在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人之间始终会存在着差异。情感有很多共同性,比如我们大多数人都痛恨杀人、强奸等暴力行为,都热爱自己生存的土地等。但是,情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比如对“美”的认知,正如,“汝之蜜糖,彼之砒霜。”绝对的统一性情感并不存在。每个人即便大同也必然有小异,强制的统一会使每一个小异都是危险。在我国,曾经有人一度因某种“自我感到骄傲”的理由,砸了某系的车辆,砸死了车主。这造成两家人不可挽回的后果,也造成了社会的动荡。这还是发生在没有法律明确肯定的情形下。我们无法阻止任何人仅在思想上去恨我们所爱的人和物,也不能要求任何人只能按照特定的言行与我们共同表达同一种爱或恨,因为这并不“必要”,也不“真实”。情感的隐私性和个体化决定了情感的外化行为不宜过度干预,限制情感的外化行为虽然让人们看似表达同一种感情,却往往内心各有所好,极容易形成虚伪和不负责任的局面。

情感的差异性和难以观察的属性都决定了它应当是自由的,情感自由是人作为自己而不是他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宜通过法律的惩罚手段以强求一种情感的表达方式实现统一性。

第二,法律规范情感缺乏现实基础,不具有可执行性和缺乏谦抑性。

假定法律规范情感具有正当性,其执行不可避免地要由特定执法者来进行。情感是一种包含判断功能的感知,具有极强的主观性。此时,执法者的个体判断将占据主导,使此类法律实施的过程成为执法者个体情感的压倒性展示的过程。这将给法律实施造成极大地风险。因此法律,特别是惩罚性的法律,所指向的往往是可感知的无争议的恶的客观行为,其对于主观性极强的情感难以具有可执行性。

“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通过惩罚这一手段对特定行为进行责难以实现维护良知之目的。“惩罚的本质即是斥责,是严厉的责难。最好的惩罚应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因此惩罚性的法律务必保持谦抑性。现代立法是一项科学的活动,是对历史教训的总结,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程度对自由的限制,但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带有良善和导向文明的意蕴。

第三,法律规范情感不利于创新与进步。

中世纪欧洲有很多情感性惩罚规定,人们的言行只有完全符合教会的规定时才被认为表达了对上帝尊重的情感,否则将面临所谓“法律”的惩罚。在这一时期,欧洲人民处于一种火深水热的生活之中,社会发展缓慢。1553年10月,因反对“三位一体”的教诲,塞尔韦特在火刑柱上被活活烧死,欧洲中世纪三百年间,以“异端”为名,近一百万人像塞尔韦特一样经受了暴虐的火刑。这一僵局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逐渐得到改变,欧洲人民可自由地通过各种言行来表达自己对上帝的信仰之情感。反观历史,恰恰是宗教口中的“异端”之思使“地球不再被认为是宇宙的中心”,使人之为人成为常态,产生了巨大的创造力,社会以此为起点而获得重大进步。

情感与创新均来自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由的情感是创新的来源和动力之一,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在于“枪口能抬高一厘米”,这源于有血有肉的人对与自己有血脉联系的同类具有天然的怜悯和呵护之情感。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在一步步地取代人的许多工作。那些不断被取代的工作基本具有一个共性,即可重复性。重复性源于单一性。由于单一,所以不变,其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均如此模样;由于单一,所以极易被复制,缺乏挑战性和创新性。情感是人区别于机器的重要标志。只有人所具有的情感具有多元性和不可预测性,人类社会才会永远具有创新性和创造力进而不断进步。用法律来规范情感,可能让情感逐渐单一化,最终可能阻碍人类社会的前行之路。

虽然我们依然可以在一些国家找出对情感予以过度关心的极端的例子,但是凡是规范人的情感或思想都显而易见给百姓造成一定风险。社会发展变迁,有些争论在所难免,希望这一讨论有助于夯实法治中国的社会基石,推动法治中国更稳健地前行。

 

作者李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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