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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2025-8-1 14:57|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19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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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1.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二、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

2.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的,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行为人的财产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所有权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转移至案外人的,不应被查封处置

三、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4.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事业单位依约向民企支付货款

5.某环保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判令国企依法承担违约金,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6.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企合法权益

四、保护创新

7.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归国科研人员一揽子和解,促高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8.汇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诉争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保护民企名誉权

9.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0.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七、规范执行

11.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执行、精准执行,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八、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企

12.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保留创始人部分出资权益并同步化解其个人债务的实践探索

 

 

六、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0.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8年10月开展贸易往来,浙江某公司向西班牙某公司出口货值100万余美元的三角警示牌,并在其出具的形式发票中记载产品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但未记载该货物需达到特定质量标准(ECER27标准)。双方自2018年至2020年再次开展三角警告牌交易,均未书面约定产品质量标准。2019年5月,西班牙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表示继续沿用原约定的三角警示牌规格。后双方就案涉货物是否符合特定质量标准产生争议,西班牙某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ECER27标准为由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赔偿货款24.8万美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等。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且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的缔约国内,故自动适用该公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应根据该公约第三十五条认定卖方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标准。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商品适销性标准”“平均质量标准”和“合理质量标准”三种判断标准。其中“合理质量标准”指的是通过综合考虑合同价格和合同长期性等因素判断卖方货物是否满足买方的合理期待,卖方没有义务了解买方所在国的商品适销标准与强制性标准,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都明示、默认产品质量标准,该判断标准可以适用于本案。本案双方并未在交易时就案涉货物需达到特定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ECER27标准也并非案涉货物销售的强制性标准。浙江某公司交付的案涉货物是西班牙某公司在达成买卖合同合意时所能够合理期待的,该产品具备商品的一般使用价值,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被转售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且在此前的数次交易中,西班牙某公司均未就浙江某公司交付的同类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据此认定案涉产品质量符合交货标准,遂判决驳回西班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均未明示产品质量标准时,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国际公约并判定交货标准的典型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约条文予以合理解释。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公约中关于货物相符性认定规则,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善意解释,准确认定案涉货物交付需满足“合理质量标准”,有力保护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借鉴。

 

七、规范执行

11.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执行、精准执行,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1)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体现“精准执行+执救融合”工作策略,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该案5.5亿元全部执行完毕。2023年,法院受理了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科创企业,是北京市认定的首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者”,为全国多家“专精特新”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多次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创项目孵化与技术投资,因在改革转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本案纠纷。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对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促进作用,是一家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需要运用执救融合工作机制,想方设法帮助其渡过难关。

该案在诉讼阶段足额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药业上市公司股价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法院针对案件和企业特点,采取了给予自动履行宽限期与精准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相结合的方案,给予被执行人9个月宽限期,允许其筹措资金自动履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分8次自动履行了4.57亿元。宽限期满后,因被执行人流动性资金几近枯竭,剩余欠款9500余万元,需要处置股票以清偿债务。

2)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多次研判,最终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式,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执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执行法院分两批计五次共处置股票1183万股,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全部剩余债权后,超出100万余元。该方案与一次性拍卖处置模式相比,少处置被执行人股票230万股。处置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是该上市公司持股最大股东。本案的执行实现了兑现申请执行人全部胜诉权益、尊重被执行民企财产选择权,处置被执行民企财产最少化、对被执行民企经营影响最小化、对案涉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民影响最小化的多赢目标。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文明执行,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在案件办理进程中,针对面临生存困境的被执行科创平台企业,尊重企业对被执行财产的选择权并给予宽限期,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避免企业因执行陷入经营危机。这一实践是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生动范例,彰显执行工作在构建健康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八、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

挽救价值的民企

 

12.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保留创始人部分出资权益并同步化解其个人债务的实践探索

1)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医疗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研发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相关软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治疗辅助决策等各个方向,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资格认定,公司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某科技公司前期经过多轮融资,因对赌失败,陷入决策经营困境,出现流动性危机。2023年,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结合公司相关资质,推定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快速开启救治通道,于同年7月28日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某科技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多样、复杂、融合的特点,创始股东、多轮机构投资者、员工持股平台等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如何权衡不同出资人的利益诉求进行权益调整,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走向。此外,企业主是核心技术团队负责人,亦是公司的原始出资人,其掌握的专业技术、合作资源等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关键价值,但其因对赌失败,承担向机构投资者支付数亿元业绩承诺补偿金的连带责任。如何在重整中化解企业主个人债务、为其保留一定权益,从而维护公司关键价值,亦是本案重整中的核心问题。

2)裁判结果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法院指导某科技公司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实现企业出资人权益保留,并同步消解企业主个人债务。具体而言,一方面,结合各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程度、股东权益范围、对于公司陷入困境的不同过错责任,充分论证不同类型出资人权益调整及保留的合理性,实现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实质公平。另一方面,通过为机构投资者暨相关债权人有条件保留并适当增加公司股权,以此换取对企业主个人连带债务免责,在尊重债权人意志的基础上,运用重整协议的“一揽子”个人债务减免安排,以多数决的形式高效促进企业主个人债务解决。

通过适用快速重整程序,并联部分程序环节、简化程序周期,公司仅用时3个月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21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一、批准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某科技公司重整程序。

2024年4月29日,重整计划仅用时5个月即执行完毕。重整成功后,企业形势整体向好、蓬勃发展。2024年,公司产品被写入《中国卒中学会脑血管病再灌注治疗指南》,溶栓药物使卒中患者的致残率降低了9%,对脑卒中领域具有深远的全球影响。此外,公司把自研的医疗影像大模型与人工智能进行深度融合,公司开发的神经系统疾病全流程AI医生等产品陆续发布,助推大模型在医疗垂直领域深度应用,以科技赋能医疗产业健康发展。

3)典型意义

中小微民营企业的经营通常高度依赖其经营者,并呈现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合一的特点,因此出资人权益保留是中小微民营企业重整案件中的重要议题。本案是立足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困境成因以及司法需求,创新使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在保留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实现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化解,并且全面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最大程度维护公司运营核心“软实力”的典型案例,重新激发企业家创新潜力,为弘扬光大企业家精神、保护和增强企业家信心提供司法助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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