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6月,张某某因桩基纠纷将李某某家厕所围墙砸倒,并损坏了李某某家的玉米苗。张某某骑自行车经过李某某家门口时,李某某趁张某某不备用铁锨在其背部猛打,张某某用手阻挡时,被铁锨打伤右手,造成轻伤二级。随后,张某某起身跑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铁锨冲出来,被李某某的儿子手持铁耙阻挡,在此过程中,铁耙头掉落在地上。周围群众见状将双方手中的农具及刀具夺下,张某某又伺机从地上捡起掉落的铁耙头,在李某某妻子高某某的肩部、身上击打数下,导致高某某造成轻伤二级。 案件在审理阶段,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认罪认罚,且双方就民事部分的损失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并谅解对方的行为。 兴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因桩基纠纷产生矛盾,进而演变成斗殴,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互相谅解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李军委 作者单位:陕西兴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