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了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其中,雁塔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一等奖。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郑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原告小明(未成年人)在某小区与小帅(未成年人)一起打篮球时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小明将小帅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称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篮球场地是某商业运营公司出租给某篮球俱乐部的经营场地,三公司均对原告本次受伤有责任,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四被告在庭审中均辩称不应承担责任。
二、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本案可以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则。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未成年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其他未成年参加者的行为属于文体运动中的正常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其他未成年参加者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据此请求其他未成年参加者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开放式公共运动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不应苛责其绝对避免危险发生。受害人以实际发生损害为由,要求前述开放式公共运动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雁塔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加的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人身事故后的责任负担,对促进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人民体质,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身体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自发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后在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原告称因活动致身体受伤,被告称因本次意外导致自闭不愿继续参加日常活动。考虑本案责任划分不仅对涉案未成年人有重大意义,对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同类体育活动均有深远意义,雁塔法院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向事涉两名未成年人询问案发细节,厘清了案件事实,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对人身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来源:雁塔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