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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时期能动司法的经验及启示

2024-4-23 15:22|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472| 评论: 0|原作者: 康存生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源在人民”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以人民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司法人员走出“衙门”深入乡村,依靠群众,能动司法所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的创新。陕甘宁边区时期能动司法的实践和创造的建立便民利民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工作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思想路线以及重调查研究的司法作风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能动司法经验启示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来开展的它以“法源在人民”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以人民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边区政府认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百姓这一面,坐得端端的因此“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 ,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法律只有扎根于人民,在人民中建立司法的基础,人民懂得了法律,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此,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采取了各种方式吸收群众参与司法工作,形成了人民仲裁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使群众在诉讼过程中(参与案件调查,公诉,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等)受到活生生的法治教育,尤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不仅是边区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而且使广大群众不仅懂得了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

建立便民利民的司法体制机制使司法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边区政府始终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开展司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通过宣传群众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司法的基础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为能动司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要“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为此,边区高等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命令指示,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便利人民诉讼为原则,程序要简便,不收取诉讼费用,诉讼文书简明易懂,以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为目的。必须改变“沿袭旧的观念,只知做形式上的判决,不注意实际的效果,认为案件既经审判即为完事,至于当事人双方实际争执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则不计及,遇有不服,介绍上诉,做出一纸判决书,算为责任已尽,其实纠纷问题仍然存在,诉讼案件未能减少,办案机关与诉讼人民均无利益”的状况。针对沿袭旧的司法观念坐堂问案的司法作风引起群众不满的情况,边区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令,其中《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规定“法庭办理民事案件,以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之实际问题,使之止争息诉为主要任务”。此后,司法机关办案不仅注意必要的诉讼程序,重点则在于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

为了方便群众,《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十二条,《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六条均规定,提起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的,一种是口头的,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还明确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针对当时社会上代书诉状动辄收费千元,加重人民负担的状况,1943年7月5日,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还以通俗易懂的快板诗的形式发布布告“近闻人民诉讼,请人代写状稿,花钱动辄盈千,穷人真不得了,法院便利人民,允许口头控告,有员代写状词,费用分文不要,特此布告周知,望勿自增烦恼”。布告的发布,有效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减轻了人民负担,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为了方便群众,边区司法机关还积极倡导司法人员改进司法作风。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尤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便利了人民,深受群众的欢迎。米脂县的群众说“我们打官司,公家就管哩,不要下跪,又不花钱,不写呈状,非常便利,告了就判,有理就能打赢过去只有有钱的人才能打赢官司”。这便是边区人民亲身经历新旧司法对比给出的正确答案

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司法机关能动司法的思想基础。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司法人员只有心系群众,才能做好司法工作。谢觉哉同志曾指出“新司法与旧司法的区别点,一是立于群众之外,统治群众的,一是群众自己的工具,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雷经天同志结合边区的实际和司法工作的特点系统地阐发了司法工作的群众观点,他指出“第一,判决案件应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第二,判决案件应便于大多数群众,便于劳苦的人民。第三判决案件要保证群众的利益.”(雷经天《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1943年12月10日)。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就是通过不断地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吸收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并注意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使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解决,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司法工作者则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处理案件要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在群众的智慧中找寻解决纠纷的办法。因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便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是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

马锡五,陕西省志丹县(原保安县)人,生于1898年,1934年参加革命,1943年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任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他深入乡村,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他处理的封捧儿婚姻纠纷案,赢得了群众的普遍好评。他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他来自人民,有强烈的群众观念,心里时刻装着群众,他又敢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经验,因此,他所办理的案件都体现了公平公正,群众称他“马青天”。毛泽东主席为他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以表彰他。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在总结报告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了三个特点,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群众参加,解决问题。三就地审判,不拘形式。作为司法工作者,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习他的为民情怀,以及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严格依法办事的司法作风。如他在纠正曲子县司法处错判苏发云谋财杀人案时,非常认真核实证据,多次深入案发地,在群众中了解情况,勘查现场,通过对比血迹,排除了苏氏兄弟杀人的嫌疑,遂为苏氏兄弟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平反,受到群众的称赞。为了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他常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他组织巡回法庭,定期巡视所属各县,检查司法工作,倾听群众意见,随时受理群众上诉,他受理案件时,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拘形式,不怕麻烦,所以“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给人民制造麻烦的”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能动司法良好作风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司法工作也是如此。“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又不去深入地研究具体案件的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也是不能把事情办好的(《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P452页)”。为了搞好边区的审判工作,边区政府先后通过相关法律对调查研究作了规定。《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案情复杂者,应与审判前为必要之调查,调查得派员或审判人员亲自到当地调查”。《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第十四条规定“法庭受理案件应予调查。法庭得派员调查或审判人员亲自到当地调查,不得嘱托其他机关团体代为调查”。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工作便是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这是处理案件的根据,而正确掌握情况和运用法律政策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194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全党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为贯彻决定精神,边区司法机关也及时颁布实施了《案件调查务须确实迅速的命令》,检讨了司法工作中脱离实际,不了解边区风俗民情,拘泥于成文法条,以至于处理案件未能合于舆情的状况。强调要加强调查工作,依据事实正确处理纠纷,以尽到改进司法作风的责任。时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法治建设主要负责人的谢觉哉同志亲自调查,纠正了一起“谋杀本夫案”。1942年,一机关干部回家误食了妻子从别人处要来治虱子的药,放在床头,丈夫回家后误以为是吃的,便误食中毒,便告发妻子与人通奸谋杀亲夫。办案人员认为证据充分,建议判刑,上报到谢老处,谢老感觉有问题,便深入了解双方的感情,以及给虱药人与其妻子是否熟悉等情况,终于弄清原来这名干部见事情弄大,没有说实话,之前他和妻子感情很好,且妻子和给她虱药的人根本不认识,他见事情弄大便没有说实话经谢老细心调查终于弄清了事情原委,认定谋杀本夫案不成立。一桩冤案真相大白。谢老的行动教育了主办案件的同志,正是由于谢老在审理此案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的模范作用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边区的司法工作呈现出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工作,服务群众,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边区的和谐稳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衷心拥护,信赖和支持。也是他们积极地投身到革命洪流中来,为中国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陕甘宁边区能动司法的实践告诉我们,从根本上看,司法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就是要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去,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新时代的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建立便民利民的司法体制机制;在司法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不仅是能动司法的保证,而且是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能动司法的光辉典范,新时代弘扬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如我在诉的人民情怀办好每一件案件,始终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司法作风深入群众,通过巡回审判等群众最容易接受的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教育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通过司法工作提前介入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吸收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为司法工作融入人民群众当中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新时代人民法院更应积极主动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到党委政府基层社会治理大局之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创建“无诉社区(村组)为抓手,”以能动司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健康发展。要依法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要不断弘扬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和创新发展人民陪审制度,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在司法的过程中感悟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情怀。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定不移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群众团体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司法确认体制机制,夯实预防性矛盾纠纷处理基础。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制度,最大限度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调判结合的审判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习仲勋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年10月第一版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第一版

[4] 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

 

作者康存生陕西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富平县法学会副会长富平县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责任编辑: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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