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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3-10-19 08:58|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745| 评论: 0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新修订的《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国资委

2023年9月19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及《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承担的中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集团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谋划、研究、论证阶段,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已经依法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取得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三)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省属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情况;

(六)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省属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从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省属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负债水平、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公共服务类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三)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开展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七)履行投资信息、重要事项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八)追究所属企业相关责任人违规投资责任。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应当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境外投资的省属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原则上未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得开展境外投资。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机制,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律不得向下授权或放权。

第十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按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相关数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 

第三章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省属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当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企业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企业负债率的影响;

(四)投资结构分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七)后评价工作计划;

(八)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情况。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陕西省产业发展战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坚持差异化错位发展,避免同质竞争,严控产能过剩行业和低效无效投资。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以履行备案程序。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进入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