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审查运用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不轻信口供。”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必要条件。证据是一切案件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撑,案件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无法查清事实真象,无法定罪量刑,无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证据审查运用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刑事检察最大的风险是发生冤假错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每一位刑事检察法律人的职业底线,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运用是办理案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步骤。 证据审查运用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紧抓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每一个步骤,使得整个诉讼活动都要以审判为标准,严格把握、准确裁量在案证据,实现庭审实质化,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证据审查运用的方式 一是立足全案,全面审查。案件承办人在接到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视角,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在审查的时候最好同时做好阅卷笔录,客观、公正、充分的进行证据判断,避免先入为主。笔者曾办理过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之后,经过对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等全部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之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并无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最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纵观历年来纠正的冤错案件,无一不在警示司法办案人员,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定要全面审查分析,特别是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不仅不能忽视,还要更加关注、重点审查。定罪证据存疑,往往意味着该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是厘清思路,依法审查。对于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坚持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入手,加强对关键证据、存疑证据的审查判断,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薄弱证据。同时注意各项证据之间的比对、印证,必要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完善瑕疵证据,确保定案的证据都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真象。 三是具体证据,具体分析。首先是分析证据的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对一般违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其次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明力度,如经过查证属实的监控视频能直接证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经过,该证据则属于直接证据,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能证明案件事实,该证据的证明力就比言词证据证明力度强。同时注意仔细分析存在矛盾、不合常理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手法前后供述不一致、证人证言反复不定,这时就要通过分析判断、发现问题,进而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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