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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始末

2023-3-22 10:10|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1980| 评论: 0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邓颖超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夙愿。

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邓颖超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月17日,她带领工作组, 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她住在区公所隔壁, 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 眼里满含泪水。邓颖超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邓颖超随后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时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 决不能草率从事。

刘少奇代表中央委托邓颖超等中央妇委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

1948年5月, 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同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了会议。会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她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纳妾等丑恶行为,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但过去孤立实行,引起一些不良后果。应该跟生产结合,坚决执行婚姻自由政策。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应该认识婚姻问题是总的生活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一部分,主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为革命事业而奋斗。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10月5日, 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 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坚决主张离婚自由,邓颖超成为少数派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 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 少则占51%, 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 提出离婚的占58%-92%。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 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 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 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 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 女人不是人”等说法。

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 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占大多数。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宣传贯彻《婚姻法》

《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包办和买卖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广大妇女因为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一些干部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和1953年两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这期间,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电影等方式, 陆续在全国范围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

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先后结束。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结婚登记逐渐为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 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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