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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路径优化与探索 —以A市N县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实证

2023-3-21 23:32| 发布者: 法治网| 查看: 478| 评论: 0

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在转型社会中为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解决机制的衔接而采取一种新的创新性尝试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与推广,其在矛盾调处和实效化解中发挥着积极的前置性作用。本文将以A市N县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实证样本,从剖析诉调对接机制的现实内涵、主要模式、运行现状入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其现存问题缜密分析基础上,对该制度今后完善的路径优化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求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一、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诉调对接的基础考察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化解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所谓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除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这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的来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大都面临着案多人少、信访压力过大、审判质量不高,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窘境。为了摆脱案多人少的矛盾化解困境,在此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并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一)诉调对接的现实内涵

严格意义上讲,诉调对接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种工作方法。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在司法机关主导下,政府相关职能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下,以磋商、调解等非诉矛盾化解纠纷机制,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诉调对接的主要模式

 诉调对接作为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诉外分流的枢纽,其主要有“诉”与“调”的对接和“调”与“诉”的对接两种模式。诉调对接中的“诉”是指法院诉讼系统,“调”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非诉调解系统。从理论上讲,诉调对接就是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实质是指人民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诉讼(含仲裁)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形成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调解组织通过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与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职能上良性互动、作用上优势互补,以满足社会矛盾化解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1.“诉”与“调”的对接

诉调对接机制中的“诉”与“调”的对接,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审理当事人纠纷案件前进行的调解,可分为立案前的调解和立案后的调解,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委派调解等多种形式。诉讼调解指案件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后所进行的调解,其与诉前调解的区别以案件是否从立案环节移送审判审判予以判断,诉讼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特定的调解组织、个人进入诉讼中予以调解,发挥他们所具有的特别作用协助办案,通过调解的结案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2.“调”与“诉”的对接

诉调对接机制中“调”与“诉”的对接大致可分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前调解产生的结果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诉前调解产生的结果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的对接实质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的保障和监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引起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其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保障监督的作用,提高非诉调解的公信力。

诉前调解产生的结果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前,将该案件委派给相应的特邀调解组织,通过特邀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案件结果可能调解成功或失败。调解成功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人民法院将及时进行立案,进入诉讼审理阶段,使非诉与诉讼进行有效衔接。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者确认相关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对接情形。

(三)诉调对接涉及的关系层面

目前,诉调对接几乎已经覆盖了人民法院在开展非诉矛盾多元化解的各个方面。诉调对接的推行既涉及到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既有法院内部问题,又有社会外部的问题;既有一定规律性问题,又涉及有特殊性问题。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是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

1.人民法院内部关系层面。这主要包括管理关系和协作关系,诉调对接要有相应的部门、人员、职责,使得诉调对接在法院内部的管理关系更加清晰,管理过程更加高效,监管活动更加有效,从而增强法官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和质量。诉调对接不是线性的,而是立体的、全程的。在程序上包括诉前、诉中、诉后、一审、二审,在实体上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速裁案件、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司法鉴定案件等。这就需要法院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才能取得应有实效。诉调对接的目的是用非对抗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提高法官干警的参与度,要设置单独的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在绩效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上得以充分体现,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2.法院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层面。诉调对接在开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改变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简单的诉讼关系,不但要求法官辨法析理,定纷止争,更强调法官的亲民性和服务性。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诉调对接也是一种公共服务,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社会一般公众。在化解纠纷过程中,要打破当事人、社会公众与法院的距离感。诉调对接所提供的司法服务,无论是当事人诉讼进程中的司法服务,还是社会公众获取的一般性司法服务,都超越了诉讼本身的限制。通过服务理念的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服务效率的提升,增加民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机会。

3.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层面。主要包括为法院与非诉调解机构(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司法局、林业局、交警大队等)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诉调对接必须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才能更好推进工作体系建设。因此,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进行整体部署。在坚持大调解格局下,各部门各行业调解组织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的密切协调配合左右,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司法左右。

二、A市N县法院诉调对接机制运作的应然展示

(一)N县法院诉调对接的基本情况

2019年开始,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纠纷化解矛盾,N法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社会大调解有机衔接的矛盾化解机制。经法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多方努力,2020年11月,A市N县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在该县法院揭牌成立,并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2人、特邀人民调解员10名、法官及法官助理12人,作为诉调对接机制推进的工作平台,实现一名人民调解员配一名指导法官及一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1+1+1”模式。最终形成了以法院专职调解为主、院外委派调解为辅的多元化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诉调对接以立案庭、速裁法庭为主,与县司法局、交警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有效衔接。由于N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故诉调案件的类型均为普通民商事案件。在案件受理立案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以N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将较为传统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启动诉前调解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分流进入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或协同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后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而无需进入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通过繁简分流,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进入速裁程序,需要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则出具司法建议书,督促履行。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适用的调解机制严格限定调解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调解组织未反馈调解结果的案件,将直接进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不超过30 天。

(二)诉调对接联动调解机制受理案件类型

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诉前调解联动工作顺畅开展,推动诉前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N县法院与该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并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欠款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启动诉前调解解决矛盾化解机制。对于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及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可以在诉调对接工作室及派出人民法庭进行调解,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地或其他适宜的地点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或具有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派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调解指导。

(三)N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做法

2020年11月,A市N县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在N法院揭牌成立,该院以此为契机,以司法确认为抓手,依托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将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矛盾纠纷化解引入司法轨道,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高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之突出矛盾。

1.凝聚调解力量,构建多元化矛盾解纷大格局。N法院积极与县司法局、发改局、县医院、县交警大队等多家职能单位沟通协商,将其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和方法上探寻 “多元”路径,对各乡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为其提供专业性指导,形成多元化解合力。针对当前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加强诉调机制保障,主导建立与调解组织之间的联动机制,实现“诉前”到“诉终”集成便捷化的调解闭环体系,真正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无缝对接,确保纠纷快速实质性化解。

2.深化运作基础,构建工作网络。N法院相继出台了《“政法干警进网格,我为群众办实事”实施方案》、《N法院关于积极开展“法官进网格”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N法院“法官进网格、当好六大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文件,积极推进“法官进网格、当好六大员”工作,建立以 “网格法官”为主体的社区联络点,构建诉调对接网络。按照网格管理区域模式,选派优秀法官、干警担任“网格法官”对接全县415名网格员,并在各镇、村设立“法官驿站”, 通过开展“月联系”、“季驿站”行动,定期定点走进社区开展工作。“网格法官”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所属网格内的矛盾纠纷中,引导网格员开展调解,依托速裁+网格模式,发挥“人民调解+速裁”功能,将非诉讼与诉讼有效对接,实现联合调解多元解纷。在春耕秋忙之际,及时将庭审现场搬到田间地头、社区村落、云上网格,实现纠纷网上调解、田间化解、家门口维权。同时紧紧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网格员人员广、地形熟、消息灵等优势,配合网格法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诉讼纠纷化解、云上网格送达等工作,同时将各辖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联络名册,发放至各调解员,确保信息通畅。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建立纠纷调解台账,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考核督查,在N法院、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加强督促落实。

3.加强调解力度,夯实解纷基础。按照“大立案,重调解,精审判”的原则,N法院抽调调解能力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全面充实到诉调对接中心团队,使诉调对接中心成为全院人员最多的业务兼综合性管理部门。强化立案引导,凡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传统民事纠纷由导诉员引导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化解,在立案环节实现对矛盾的分流、疏导与化解。同时要求各审判团队的所有法官助理均要参与庭前调解工作,试行独立办案与辅助办案相结合的审判模式,将法官助理诉前调解工作业绩实行单独考核,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晋升和奖罚的重要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矛盾化解效率,降低了成诉率。对于诉前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仍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充分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着力提高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数量,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及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4.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N法院针对司法确认工作专门成立了宣传小组,流动性地开展巡回法制宣传活动,解答相关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司法确认“不收费、利和谐、可执行、促高效”的独特优势。根据工作开展流程,N法院不仅制作了直观易懂的诉调对接流程图、申请司法确认流程图张贴在诉讼服务中心宣传栏,还通过LED显示屏、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各类新闻媒介,播放宣传相关诉调对接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

 (四)N法院近三年诉调案件受理情况

2020年11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以来,N法院当年受理诉调案件68件(仅统计当年11月、12月数据),调解成功43件,调解失败25件。其中,委派调解期间撤回调解申请13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3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14件,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调解书13件,调解失败后进入速裁程序12件;调解不成后进行审判13件。2021年1-12月,N法院共受理诉调案件258件,调解成功案件146件,调解失败112件。其中,委派调解期间撤回调解申请8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13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43件,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调解书76件,调解失败后进入速裁程序38件;调解不成进行审判74件。2022年1-10月,N法院共受理诉调案件402件,调解成功案件315件,调解失败87件。其中,委派调解期间撤回调解申请8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2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30件,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调解书2件,速裁程序中调解成功273件;调解不成进行审判112件。

从上述统计的数据分析,虽然N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在非诉调解资源整合和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指引了集约化、高效能诉讼服务的发展方向,但法院专职调解案件数在整个诉前调解案件中仍占据很大比重,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委派调解成功率较低,诉调对接实际运行情况并不理想。

三、 实证分析当前诉调对接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N法院近三年来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调对接而采取了相应举措,对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前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架构存在缺陷导致诉调对接的定位不明确

目前,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管理体系不够明确,行政职能部门与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管理,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组织架构松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在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仍然不够重视,对诉调对接工作定位不明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缺乏经费保障,另一方面是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没进行单独考评,导致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而流于形式。以N县为例,2020年至2021年该县矛盾化解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所有案件均有经费保障,实行“保底工资+案件分成”,对两名人民调解员进行单独绩效考核。而在2022年,由于政策调整,县司法局在对该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绩效考核时,对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将不再进行业绩计算,导致人民调解员无法获得相应的补贴,委派调解的积极性和质量明显下降。此外,现有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仍存在一定缺陷,各人民法院每年对员额法官下达了一定的承办诉讼案件数量,若完不成将扣除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但又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诉源治理,减少诉讼案件数,降低成诉率。这就导致诉调案件的审理工作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院整体结案绩效考核的影响,非诉矛盾化解机制与诉讼案件结案率考核已经成为了一对现实矛盾。

(二)调解组织缺乏吸引力、公信力

为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各地相继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林权纠纷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委员会、价格争议调处委员会等相关行业调解组织。为促进诉调对接,推进诉源治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新路子。但实践中,当事人却很少会自发性去选择这些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分析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业调解组织在老百姓眼里只是一个民营经济主体自发组建的社会团体组织,调解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勾连关系,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明显没有人民法院更加权威。因此对于以追求公正高效的处理结果为目标的案件纠纷当事人来说,调解组织在诉前参与调解缺乏吸引力,很难建立起对行业调解组织最基本的信任。最终导致行业调解的认同感缺失,使得缺乏规则治理意蕴和强制力的调解工作陷入困境。

(三)社会群众对诉前调解认同感低

尽管各地法院通过不同形式对诉前调解机制进行了广泛宣传,社会公众对非诉矛盾化解工作认知程度不断提高。但由于委派调解、特邀调解的调解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也可以不予履行。虽然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或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调解协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则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相当多的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认同感较低,不愿意接受非诉矛盾化解机制。一方面表现在,接受诉前调解后还需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相比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多了一道程序,显然麻烦,不如直接进行诉讼。另一方由于案件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不够了解,有的诉讼代理人为制造诉调障碍,引导当事人拒绝调解,影响诉调对接运行效果。

(四)诉调对接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但并没有深入涉及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内容,未明确组织架构、操作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没有形成至上而下统一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对特邀调解员参加诉调对接工作的相关考核和激励机制没有同步建立,亦无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极大影响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人民法院对非诉调解前置引导工作不到位,很多矛盾纠纷(如金融纠纷)是人民调解组织无法排查发现或主动介入的。实践中,由于一些法院对非诉调解前置引导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与院外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还停留在主动分案和被动收案的层次,没有真正将人民调解顶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最前面。

四、路径优化-完善诉调对接实现良性互动之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正在朝着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内容专业化上的健康轨道快速发展。原本属于基层社会老百姓之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窠臼,已无法满足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和社会层次较高的当事人的准司法需求。完善诉调对接,实现良性互动,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拓展诉外化解矛盾纠纷的深度和广度,创新完善机制,提升工作水平。

(一)准确定位法院角色,实现诉调对接的协调统一

随着诉调对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政府参与部门在内的大部分人员对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中的定位存在误解,认为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人民法院是统筹者,是主导者,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参与者,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的内部事务,这也是诉调对接工作效果不明显的表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应当是“协调者”、“引导者”和“保障者”,而并非是“统筹者”。人民法院应当引导社会所有调解力量间参与非诉矛盾化解大格局的运作,力争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为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在各类调解组织中起到牵头作用,组织交流经验,共商对策,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作出贡献。同时人民要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最终保障者的角色,在非诉矛盾纠纷化解中,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非诉解决机制的运行是否合法有效要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确认、司法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执行等方式赋予非诉矛盾化解机制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力,发挥法院的裁判功能、引领功能、监督功能,为多元化解非诉矛盾解决机制保驾护航。

(二)搭建信息化的诉调对接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调解组织是矛盾纠纷诉外化解的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要结合法庭公众开放日、法官工作站驻站、法官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协作、各调解组织密切联系,将线上立案,线上预约调解、线上调解、线上送达延伸到最基层。要紧紧抓住智慧法院建设和“”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契机,积极主动与交通、医疗、人社、林业、价格等职能单位、调解组织对接,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通过该平台不仅可以开展常态化和易组合的流动性调解,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还能通过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与延伸提供司法助力。

(三)完善调解员选任机制,保障司法网格有效运转

1.完善行业调解员选任。目前,在非诉矛盾化解工作中,各调解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大多是兼职调解,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调解质量和效率低下。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员选任工作机制,利用社会人才资源,选任一批在交通、医疗、消费、妇联、劳动等部门行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吸引热忠于公益的社会性调解人才,建立起相应的网络人才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向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2.完善乡村调解员的选聘。在乡村集镇,要建立以人民法庭为主架,法官工作站为支撑的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将党员干部、乡贤等有威望的人员纳入到乡村调解服务网格中,架构起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推动矛盾纠纷诉外化解。笔者所在的N县,在“321”基层社会治理下,将辖区划分出多个单元治理网格,每个单元网格以1名专职网格员为主导、1名网格员为基础,将楼栋长、小组长、中心户长、党员代表、政法干警、及其他热心调解的人士都纳入兼职网格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信息排查网络。不仅可以通过“说和”、“劝解”、“忠告”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还能将司法触角延伸到每个网格,全方位、多角度收集信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着,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定期开展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增加相关法律常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与调解组织的联席会议,对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各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开展专题培训,参加交流学习,使人民调解员熟悉掌握如何与法院形成诉调对接、完成司法确认等工作流程。

(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推动作用

司法改革后,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未能入额,从而成为法官助理。这些未入额法官助理,有的以前就是独立办案的审判员,具有多年的审判经验和过硬调解能力。人民法院应让法官助理充分自身的优势,从事先行调解工作。将进入法院诉讼纠纷的案件,通过先行调解程序进行一次过滤,快速化解那些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矛盾纠纷。对复杂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大幅分流,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不仅可以人尽其才,发挥未入额法官助理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还能实现快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源治理成效。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堡垒作用,网格法官要经常前往自己包联辖区开展预约立案、法制宣传、巡回审理、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案件回访、涉诉信访等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遏制在萌芽状态。

(五)完善经费保障,健全诉调对接的考评体系

1.加大专项经费保障。诉调对接的搭建要实现了“1+1>2”的双赢效果,就必须要求专项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重视与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经费预算计划中。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经费保障,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也可以可根据案件调解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等方式直接给予调解员案件补贴或精神奖励。例如,可以在年底考核中评选出优秀调解组织、先进调解能手,进行表彰,在乡镇公务员遴选上可以优先录用,在职务职级晋升上可以缩短相应的工作年限,从而激励各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考评体系。诉调对接机制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笔者认为将矛盾纠纷诉前调解率、诉外化解率及委托调解成功率等工作纳入人民法院各庭室及综合治理各部门年度考核中,对所有经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化解的矛盾纠纷均建立工作台账,做到都有据可查,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将这些可量化的指标纳入到党委政府对相关部门的综治维稳考核体系中,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引导、督促作用,推动诉调对接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诉调对接作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在推行过程中,要大发宣传这种和谐的法治文化理念,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介积极宣传诉调对接工作,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进一步扩大诉前调解知晓率和影响力,促使多元化非诉矛盾化解的受众面全面铺开,让司法确认工作的做法、意义及创新之处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建成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非诉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健全和完善各种非诉调解机制,培根固源,为诉调对接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五、结语

深入推进非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如何有效实现诉与非诉的有机衔接,发挥好双向度的属性功能,让行政力量、审判力量、社会力量优势互补、资源互通、形成合力,为多样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高质量的衔接保障作用,从而实现各类解纷机制优势的最大化,努力促进解纷路径从“效力取向性” 向“实质多样性”的转变,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我们每一个法院人,都任重而道远。(撰稿:尹峰,宁陕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珊珊,宁陕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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